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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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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摘要】劳动者私下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同类产品,违反员工基本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赵某于200911月到南通某食品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工作。2011223日,赵某在外购买了华泰公司(含公司所有设备、器具、原材料、包材、证件、资质手续及产品商标等),着手建立自己的公司。201138日,该公司以赵某私自经营与公司产品相同的其他产品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1314日,赵某成立了华泰公司,该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产品与南通公司相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南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赵某在南通公司任职期间即已着手开办自己的华泰公司,且经营与南通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已实际以华泰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最基本的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容忍限度,南通公司在获悉该情况后即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寄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只有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良好的运行和发展,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才有保障的基础,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保护、照顾的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则有忠实履职的义务。虽然法律对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普通劳动者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基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所应当遵守的忠诚义务,劳动者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劳动者如果实施了这些行为,一方面说明其已丧失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为道德所不允许,另一方面劳动者这样的做法一般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辞退这样的劳动者是保护自己权益不被进一步侵害的正当行为,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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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6-1 17:41:5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赵某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劳动者如果实施了这些行为,一方面说明其已丧失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为道德所不允许,另一方面劳动者这样的做法一般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辞退这样的劳动者是保护自己权益不被进一步侵害的正当行为,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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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6-1 17:43:15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赵某在食品公司工作时,就着手开办自己的华泰公司,且经营与南通公司相同的产品,该行为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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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6-1 17:45:1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对,并没有违反劳动法,因为用人单位辞退这样的劳动者是保护自己权益不被进一步侵害的正当行为,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劳动者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来处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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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6-1 17:46:3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赵某在南通食品公司任职期间就已经开始准备华泰公司,并且华泰公司经营的是与原单位一样的产品,赵某没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违反了作为一个职场人的职业操守,因此原单位有权利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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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6-1 17:46:34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这样的劳动者是保护自己权益不被进一步侵害的正当行为,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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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6-1 17:54:06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例中,赵某在南通某食品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工作,但是在此期间,赵某却私自经营与公司产品相同的其他产品,这一点严重伤害到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辞退这样的员工,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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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6-1 17:57:55 | 只看该作者
赵某的诉讼不予以支持,因为赵某虽然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其利用职务之变为自己谋取私利,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且他的这种行为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给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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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6-1 17:59:45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中,我认为赵某的行为连最基本的行为都没有遵守,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首先自己和用人单位学一样的技术及产品销售,明确规定不能与用人单位使用同样或竞争的方式,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这是不合理的。同时还要索的赔偿,我觉得这是不成立的,不符合任何条件,因而我觉得侵害了用人单位利益,所以不应该索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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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6-1 17:59:5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中王某违反了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丧失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为道德所不允许,且劳动者这样的做法一般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辞退这样的劳动者是保护自己权益不被进一步侵害的正当行为,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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