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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问题:处罚过错职工不能一事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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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被罚款后又遭辞退 处罚过错职工不能一事两罚
案情回放:犯错职工被罚款后遭辞退
薛某是唐山市某汽车厂汽车修理工,2012年7月与企业签订了2年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16日,薛某在进行汽车修理时,未将车主的轮胎螺丝上紧,车主开车回家途中,发生轮胎脱落。8月25日,汽车修理厂按照本厂内部管理规定,认为薛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次日,薛某交纳了罚款。9月7日,汽车修理厂向薛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薛某在2013年8月16日的工作中,严重违反工作规定,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因此,汽车修理厂决定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薛某不服该决定,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一事多罚有失公正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薛某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自主的管理权,对工作中有过失的员工根据用人单位制定并对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法律并未限制。虽然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一次过错不得进行多次处罚,但根据一般法理,一事不能多罚,否则对被处罚人显然不公。        在本案中,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已明确了处罚方式,在薛某接受处罚后,说明薛某的工作失误已得到处理,可以继续工作,汽车修理厂不应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汽车修理厂要求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仲裁遂裁决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与薛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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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6-3 17:46: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杨秉威 于 2015-6-3 18:25 编辑

在本案例中,车主开车回家途中,发生轮胎脱落,是因为薛某的工作中失职造成的。对此薛某接受了公司2000元的处罚,可以表明其已经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其工作失误已得到处理,可以继续工作,汽车修理厂不应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汽车修理厂要求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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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6-3 18:01:39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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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6-3 18:03:2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一事不能两罚,既然薛某已经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且公司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那么作为公司方来讲,不能再以此为出发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从道德层面上说是说不过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对这种知错能改的员工,公司应换一种方式去教导,或许会成为公司的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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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6-3 18:07:2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对员工拥有自主管理权,但是不能因为同一件事情进行两次不同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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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6-3 18:11:16 | 只看该作者
  法学理论中,有“一事不二”原则;通俗讲:只能处理一次,不得叠加。主要就是不可以处罚过于严苛。
   本案中,处罚出现“两回”,明显处罚加重;明显承担了多余的责任,实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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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6-3 18:12:2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薛某在用人单位由于自己过错没有将其工作做好,并且承担罚款责任,用人单位不应该因其罚款后又将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不应一事多罚,并对责任人的不公平。所以薛某有权和用人单位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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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6-3 18:14:4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中薛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工司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后不应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多罚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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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6-3 18:15: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公司的做法前后矛盾,因为公司先是对薛某进行了罚款,并没有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说明对薛某罚款后已经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之后又对薛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对薛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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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6-3 18:17:0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薛某已经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且公司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那么作为公司方来讲,不能再以此为出发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从道德层面上说是说不过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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