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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一事不能两罚,既然薛某已经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且公司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那么作为公司方来讲,不能再以此为出发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从道德层面上说是说不过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对这种知错能改的员工,公司应换一种方式去教导,或许会成为公司的有用之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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