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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问题:处罚过错职工不能一事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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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被罚款后又遭辞退 处罚过错职工不能一事两罚
案情回放:犯错职工被罚款后遭辞退
薛某是唐山市某汽车厂汽车修理工,2012年7月与企业签订了2年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16日,薛某在进行汽车修理时,未将车主的轮胎螺丝上紧,车主开车回家途中,发生轮胎脱落。8月25日,汽车修理厂按照本厂内部管理规定,认为薛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次日,薛某交纳了罚款。9月7日,汽车修理厂向薛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薛某在2013年8月16日的工作中,严重违反工作规定,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因此,汽车修理厂决定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薛某不服该决定,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一事多罚有失公正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薛某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自主的管理权,对工作中有过失的员工根据用人单位制定并对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法律并未限制。虽然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一次过错不得进行多次处罚,但根据一般法理,一事不能多罚,否则对被处罚人显然不公。        在本案中,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已明确了处罚方式,在薛某接受处罚后,说明薛某的工作失误已得到处理,可以继续工作,汽车修理厂不应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汽车修理厂要求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仲裁遂裁决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与薛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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