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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问题:处罚过错职工不能一事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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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6-3 18:18:5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仲裁委员会做的对,不应该去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之前已经有过一次处罚,第二次在处罚,已经违法,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仲裁遂裁决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与薛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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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6-3 18:20:1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薛某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因此汽车厂对薛某罚款2000元,但是不能再以此为由对薛某进行第二次处罚,根据一般法理,一事不能多罚的原则,汽车厂不能够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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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6-3 18:21:12 | 只看该作者
此案例中,汽车修理厂已经对薛某进行了罚款处罚,而薛某也交了罚款,说明薛某的工作失误已经得到处理,可以继续工作,汽车修理厂不应该再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汽车修理厂要求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所以,薛某可以继续在汽车修理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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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6-3 18:22: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汽车修理厂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对薛某进行了处罚,罚款2000元,薛某接受处罚并交了罚款,但是在规章制度中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汽修厂不能进行二次处罚,因为没有任何的根据,因此汽修厂应当继续履行与薛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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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6-3 18:23:1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汽车修理厂应继续履行与薛某的劳动合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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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6-3 18:41:5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自主的管理权,对工作中有过失的员工根据用人单位制定并对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法律并未限制。虽然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一次过错不得进行多次处罚,但根据一般法理,一事不能多罚,否则对被处罚人显然不公。所以,本案中,薛某在工作中失职,造成恶劣影响,但公司对于他一错多罚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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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6-3 22:01: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该公司已经对薛某进行了经济处罚,说明薛某已经知道自己的错误并且接受了该经济处罚,该公司事后又对薛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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