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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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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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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6-4 17: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李某不辞而别,并且应聘到另一家公司上了班,这种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原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要求李其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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