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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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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6-4 17: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例中新的用工单位招聘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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