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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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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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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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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6-4 17: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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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原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李某再没有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违反同一人不能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规定,其次,现用人单位没有核实李某的实际工作情况,就录用李某,所以李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现用人单位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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