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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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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6-4 18: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李某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辞而别,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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