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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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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6-4 18:07:5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受法律制约,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长期劳功合同,双方就都应该如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而作为李某没有和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同时作为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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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6-4 18:10:2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告诉我们个人及用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享用自己的权利同时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用人单位千万不要雇佣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麻烦。劳动者应该本着诚信原则,应聘到新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不能置劳动合同于不顾,任意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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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6-4 18:10:5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李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同原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他不辞而别,一年不到原单位上班,属于违约行为。并且原来用人单位一直在给他发工资奖金,做的已经仁至义尽,最后又是他违约在先所以应该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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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6-4 18:13:5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李某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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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6-4 18:15:00 | 只看该作者
此案例中李某和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与原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他不辞而别,一年不到原单位上班,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原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要求李其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其公司招聘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此案例中李某与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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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6-4 18:22:5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李某严重违反社会秩序,而且李某违约行为在先,不辞而别还在其他单位工作,将自己的优势利用在用人单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并且随意跳槽,还将其原单位的奖金工资领取一年,我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去将李某的行为利用劳动法争取自己的利益。现在是法制经济,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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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6-8 18:28:33 | 只看该作者
6.4日论坛补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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