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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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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6-5 18:09:20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朱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求职者与用工单位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去签订,而不应该像本案中朱某这样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单位,这显然是有违劳动法的。结合本案例,朱某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两年,所以工资部分只能参考同等岗位给予发放,其他剩余部分都应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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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6-5 18:10:3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中朱童当初求职时提供的毕业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均系伪造,而他使用伪造的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明显违背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但朱童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已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应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不再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所谓“高级人才”的资格和身份享受年原有的待遇,而应当参照该公司其他同类岗位、同等职级的劳动者最高年薪待遇发放,多领取部分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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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6-5 18:15:33 | 只看该作者
朱童在应聘为机械公司的员工时,提供了假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这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朱童在机械公司已经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因此公司应该按照同等职级的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朱童应当退还公司多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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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6-5 18:16:1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朱某不应该以学历的虚假信息欺骗用人单位,并且享受用人单位的优势待遇。首先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退回用人的单位的损失,所有这样的情况企业也要借鉴,并且提高警惕,避免用人单位的损失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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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6-5 18:19:21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一定要对劳动者提供的证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借助其他力量充分了解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这样就可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案件,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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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6-5 18:22:3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案例中朱童违背了劳动合同中的诚信原则,虚报隐瞒自己的身份,朱童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应该被确认为无效。案例中体现出用人单位在招录高级技术人才时,一定要谨慎,采取多种方法确定其真实身份,学历证明等等,以免日后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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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6-5 18:23:41 | 只看该作者
朱童在入职时提供了假的毕业证和高级工程师证书,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朱童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公司应当参照该公司其他同类岗位、同等职级的劳动者的年薪待遇发放,而朱童不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最高人才”的资格领取工资,将多领的部分应退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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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6-8 18:26:53 | 只看该作者
6.5日论坛补答:提供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与真实性不符的前提下,与其签订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明显违背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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