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826|回复: 1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5.6.5

[复制链接]

61

主题

886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47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朱童(化名)与一家机械公司签订了《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10年。合同约定,朱童负责公司的生产、研发、技术、销售,公司支付他年薪54万元,并垫支为其购买一辆丰田牌汽车供其工作使用。然而,工作期间朱童的表现并不如人意,去年4月他递交辞呈,希望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想到,辞职却牵出了朱童假文凭的事情。
公司经过核实发现,朱童当初求职时提供的毕业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均系伪造。公司一纸诉状将朱童告上法院,除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外,还要让他返还部分工资、借支款及赔偿损失等。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定,朱童作为高级技术人才被聘用到公司工作,公司在不知他提供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与真实性不符的前提下,与其签订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明显违背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
法院还认为,虽然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无效,但朱童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已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不再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所谓“高级人才”的资格和身份享受年薪54万元的待遇,而应当参照该公司其他同类岗位、同等职级的劳动者最高年薪待遇发放,多领取部分应予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朱童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朱童退还公司多支付的工资42万余元,并偿还之前为其购买轿车的垫支款12万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