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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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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6-5 18: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朱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求职者与用工单位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去签订,而不应该像本案中朱某这样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单位,这显然是有违劳动法的。结合本案例,朱某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两年,所以工资部分只能参考同等岗位给予发放,其他剩余部分都应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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