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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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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要事实: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2004年11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服务公司)在外航服务公司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8位女性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2005年2月至6月间,这8位女性应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外航服务公司。后8位准空姐多次询问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8位准空姐在家耐心等待。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国饭店,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告知这8位准空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放弃对其的聘用,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原告签署了"放弃书",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因"放弃书"显失公平,8名准空姐毅然拒绝签署。    2007年9月,8名准空姐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00元-93200元不等。
     庭审中,被告马航认为,该公司与8名准空姐之间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该公司对8名准空姐也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同时,马航表示,作为马来西亚注册企业,其在华办事处不能自行招聘中国员工,而只能接受中国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外事服务单位则与外企在华代表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8名原告已经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到该公司工作,马航与8名原告之间仍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外航服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作为有相关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于2004年9月与马航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基于此,应马航的要求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此次招聘广告,并组织人员到马航安排的场所应聘。在招聘过程中,该公司未向马航和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并全面履行了与马航之间的合作协议和委托的相关义务,并为应聘者提供了准确的招聘信息和应聘服务,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08年6月下旬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是,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航公司受马航要求为其招聘空乘,与马航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因此,马航对外航公司在按其要求进行招聘活动中对应聘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的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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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6-8 17:44: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是,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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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6-8 17:44: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杨璐 于 2015-6-8 18:02 编辑

本案中,外航服务公司应马航要求招聘空姐,在这个过程中,外航服务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并通过一系列的招聘流程确认录用8名空姐,但两家公司最终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聘用8名空姐,因此作为直接招聘的外航服务公司以及要求进行招聘的马航公司均应承担对8名空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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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6-8 17:46:2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两家公司应该给予8位准空姐适当的经济补偿,虽然招聘双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但是录用不录用公司应该在短期内给予求职者明确的答复,案例中两家公司在近一年多的时间内才给予求职者不予录用的答复,时间就是金钱,他们浪费了求职者宝贵的时间,就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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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6-8 17:49: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马航委托外航服务公司招聘空姐,外航与马航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招聘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出现劳务或民事纠纷的时候,马航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8位准空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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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6-8 17:52:4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我认为马航是受外航的劳务派遣关系,在招用应聘者是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之后用钱的方式来去解决,我认为属于诚信问题。并且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不应该强制建立劳动关系,这样导致应聘者形成信赖。因此我认为将其告上法庭会有一个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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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6-8 17:53:0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马航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马航对外航公司在按其要求进行招聘活动中对应聘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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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6-8 17:53:20 | 只看该作者
外航与马航在理论上形成了劳务合作关系,但由于两家的疏忽,最终没能录用8名空姐,但在此过程中,耽误了他们的求职找工作的时间,因此作为直接招聘的外航服务公司以及要求进行招聘的马航公司均应承担对8名空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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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6-8 17:53:2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外航公司受马航要求为其招聘空乘,与马航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因此,马航对外航公司在按其要求进行招聘活动中对应聘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法院认为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样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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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6-8 17:53:28 | 只看该作者
外航应对八名空姐应此招聘工作带来的损失作出相应赔偿,外航服务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并通过一系列的招聘流程确认录用8名空姐,录用不录用公司应该在短期内给予求职者明确的答复,案例中两家公司在近一年多的时间内才给予求职者不予录用的答复,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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