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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问题: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获取、散布员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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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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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6-10 17: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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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在本案例中:李先生虽然为乙肝大三阳,但是其转氨酶正常,肝组织无明显损伤,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所以公司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拒绝录用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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