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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5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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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娄女士诉称,其于2005年1月入职被告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08年12月,娄女士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被告未给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3月前的社会保险已由娄女士的原单位缴纳,此后娄女士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自2007年4月后的养老保险是其自行缴纳的,失业及医疗保险个人不能缴纳,被告亦未缴纳。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费用794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管理中心辩称,双方因劳动争议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署了调解书,当时该中心并不知道原告已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应属劳务关系。而且,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中被告已支付原告2万元,其包括劳动关系的一切争议。此外原告入职时曾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12月1日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据。被告以原告曾承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为由,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娄女士人民币七千八百四十八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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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6-15 17:35:01 | 只看该作者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企业应该在劳动合同存在期间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所以案例中的被告没有为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已违反法律规定,应该给娄女士补缴社会保险,实际情况是娄女士已经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所以应该补给娄女士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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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6-15 17:42:15 | 只看该作者
娄女士与管理中心在事实上形成了法定的劳动关系,故管理中心就应该为娄女士缴纳相应的社保,这是法律强制实施的。本案例中,娄女士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12月1日解除,娄女士可以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这就不难理解了。本案例告诉我们,员工一旦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已经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否则就是违法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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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6-15 17:43:5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因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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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6-15 17:49:1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依法未缴纳社保是每一个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不能逃避,再者一旦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不能处理工伤医疗等事故,企业还要承担这部分费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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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6-15 17:50:27 | 只看该作者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管理中心应当支付与娄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前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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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6-15 17:52:10 | 只看该作者
在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员工曾承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为由,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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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6-15 17:52:29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签订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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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6-15 17:54:27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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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6-15 17:55:2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此案例中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12月1日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理由充分,所以被告单位应支付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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