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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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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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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6-19 1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案例中,朱某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使赵某等4人身心疲惫,健康受到极大损害。虽然给予4人加班费,但也违反了我国的工却时法。所以,我认为法院对灯泡厂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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