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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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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龙于2012年5月16日,应聘到被告莎贝尔公司工作,担任五金仓库主管,基本工资为2720元,另社会保险补贴以现金方式发放28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8日,郑龙以相关承诺已兑现为由,请求公司同意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3年4月23日,郑龙向浙江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莎贝尔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委员会裁决:由莎贝尔公司为郑龙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莎贝尔公司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另行补缴有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但之前已经发放给郑龙的社会保险补贴,郑龙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一、由莎贝尔公司为郑龙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二、郑龙返还莎贝尔公司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计2520元。
   
郑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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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6-29 17:43:5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企业都不得以其他的形式去等同于社会保险去替换,再者一旦出现医疗,工伤事故,企业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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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6-29 17:46:13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在劳动者入职时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此案例中莎贝尔公司以现金方式对郑龙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是不合法的,所以郑龙应该退还莎贝尔公司的社保补贴,而莎贝尔公司应该依法为郑龙补缴2012年6月-2013年3月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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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6-29 17:48:15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郑龙的事件,我认为:在应聘单位不能不履行劳动法的程序,因而将社保其中的养老保险改为现金。首先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这是不可行的。还有郑某应该将其社保现金的费用退回,应该找相关部门补交社保的费用。按照程序来去实施,不能私自承诺或修改和制定,这样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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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6-29 17:49:0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莎贝尔公司以现金方式对郑龙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在劳动者入职时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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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6-29 17:50:42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这个案件,企业应该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可以以其他的形式如现金发放的方式为员工补贴社保,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次,劳动者不能既收取了企业的现金补贴又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不合法的。最重要的就是企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员工按期缴纳社保,避免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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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6-29 17:50:50 | 只看该作者
    原告郑龙的诉求是不被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所以该单位应当补缴双方合同解除之前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至于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应当退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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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6-29 17:51:59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给予补偿金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要求。案例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而劳动者也应当返还补偿金,因为这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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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6-29 17:56:23 | 只看该作者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中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发放了保险费用,没有依法为郑龙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现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费用,但是郑龙也必须向用人单位返还之前补贴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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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6-29 17:58:2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莎贝尔公司以现金的形式作为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给郑龙,但是公司的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公司应当为郑龙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同时,郑龙应当退还公司的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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