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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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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6-30 18:03:1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就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不是说必须30日后才可离职,所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不能扣掉张女士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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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6-30 18:03:1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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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6-30 18:03:5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之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张女士在工作期间并没有给该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所以,该单位的要求张女士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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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6-30 18:04: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用人单位虽然与张女士合同里约定了辞职时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但是此项规定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违背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签订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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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6-30 18:07:1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这家食品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张女士也是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的,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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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6-30 18:17:1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本案中,张女士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因此并不需要承担对单位的赔偿责任,用人范围的要求是不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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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6-30 18:18:29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用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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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6-30 18:25:33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张女士的案例我认为不合理。张女士是在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那么她也明确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在这个期间只要张女士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和按照公司和劳动法执行,我认为方可离职,不应该扣除一月的薪金。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不应该扣除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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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6-30 18:32:5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食品公司未给张女士发放一个月的工资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此案例中虽然张女士在提出辞职报告后有上够30天班就离职了,但是张女士提出辞职申请已够30天,且其没有对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其一个月工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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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7-1 17:58:10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给予补偿金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要求。案例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而劳动者也应当返还补偿金,因为这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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