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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女士的案例我认为不合理。张女士是在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那么她也明确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在这个期间只要张女士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和按照公司和劳动法执行,我认为方可离职,不应该扣除一月的薪金。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不应该扣除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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