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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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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7-2 17:56:0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中,显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需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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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楼主| 发表于 2015-7-2 17:56:41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我认为,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作为员工主动请辞,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形下的解除,这种情况并非由于企业的过错造成,所以不用支付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这种结果是出于人道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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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7-2 18:00:5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论是何种情况,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属于员工主动提出,单位都不给予补偿金,在医疗期内的员工也是可以主动提出辞职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此条款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限制,并非对劳动者辞职权的剥夺。另外,其它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提出辞职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作出放弃,只要这种放弃符合我国 《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即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是有效行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给职工讲清了其在医疗期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仍要辞职,是应当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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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2 18:02:38 | 只看该作者
    针对本案的两个焦点,1、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是否可解除合同,我国法律是没有限制的,是合理的;2、根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出于社会和谐之考量,企业给与劳动者适当经济补偿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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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7-2 18:06:15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没有对劳动者在医疗期提出辞职作出禁止规定,因此孙某可以向金属制品厂提出辞职,同时,由于是孙某主动提出辞职的,因此不必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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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7-2 18:08:5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孙某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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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7-2 18:19:2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此案例中的孙某可以与金属制品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金属制品厂可以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孙某可以与金属制品厂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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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7-2 18:21:5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医疗期内劳动者有权辞职,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根据劳动法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视为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形下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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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7-2 18:26:3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实在不可行且造成这个与用人单位的一些纠纷。首先孙某在医疗期间,病情好转后又和其他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这是不对的行为。在与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又建立新的劳资关系,并且没有将事情与公司汇报。同时还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且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合理的说法。我认为不合理且不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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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2 20:44:2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劳动法》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可以与其用人单位提出解约要求,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不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至于实际操作时要不要支付,具体情况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协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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