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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讨论案例(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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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7-14 17:56:07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工厂与拾荒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很明显的,拾荒者与工厂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再者就是拾荒者属于工伤,工厂应该按照工伤处理,为拾荒者申请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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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7-14 18:06:4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小赵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所以小赵应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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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14 18:08: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小赵与加工厂虽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之间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小赵的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所以该案件按照工伤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应当依法落实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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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7-14 18:12:27 | 只看该作者
工厂应当对小赵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首先,双方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加工厂的规章制度已对小赵进行了约束,小赵遵守约定也就是接受了加工厂的劳动管理。最后,小赵通过清扫生活垃圾、处理尾料堆,保持了加工厂环境的卫生、整洁,其提供的劳动应属于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加工厂与小赵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并接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调整,所以工厂应当对小赵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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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7-14 18:17:32 | 只看该作者
此案例中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小赵的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规定,小赵虽然没有明确与加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受加工厂约束及管理,虽然其没有与加工厂有直接的经济往来,但是其经过变卖,从回收站直接获得基本等于,甚至可能高于该加工厂卫生清洁人员工资的货币收入,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以实物替代劳动报酬的形式,所以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所以其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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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14 18:33:06 | 只看该作者
1.确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整个案情中,是首要确认的法律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2.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要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就可以算作工伤处理!
3.医疗救治及赔偿数额等后续希望达成庭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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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7-14 18:36:27 | 只看该作者
1.确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整个案情中,是首要确认的法律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2.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要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就可以算作工伤处理!
3.医疗救治及赔偿数额等后续希望达成庭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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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7-14 18:37:26 | 只看该作者
      该案例中,小赵虽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该事件可以作工伤处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工厂与小赵都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双方签订的垃圾清理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每天清理两次垃圾,还受到加工厂规章制度的约束,小赵的报酬实际上是一种以实物(尾料)替代劳动报酬的形式,尾料的处理也属于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定小赵与加工厂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小赵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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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7-14 18:38:5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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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7-14 18:52: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的小赵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存在了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鉴于以上情况,应该落实小赵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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