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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15:因单位拖欠工资而辞职,也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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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龚娟芳 于 2015-7-15 17:50 编辑

案例分析:
我于两年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且于每月15日支付。由于公司从3个月前起,借口经营状况差、资金回收困难,一直拖欠我的工资,也停缴了我的失业保险费等,我遂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当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却以我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导致失业为由,拒绝为我办理失业登记并支付失业保险金。请问:像我这种情形,究竟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解答:
你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它们中,虽然各自对(一)、(三)项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作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表述却完全一致。即是说,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失业者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含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已作解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即是说,由于公司已经3个月没有按期向你发放工资,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无奈之举,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当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加之此前公司缴费已达一年以上,决定了你完全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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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7-15 17:33:4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员工可以领取失业金,因为劳动法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都可领取失业金,该员工明显符合这些条件所以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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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7-15 17:39:1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可以领取失业金,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由此可知,该员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所以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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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7-15 17:39:4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领取失业保险的必要条件就是非本人意愿的解除合同。如果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员工辞职也属于被迫行为,因此属于非本人意愿的情形,应当可以领取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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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7-15 17:43:05 | 只看该作者
员工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本案例中的情况与《失业保险条例》表述不尽相同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作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表述却完全一致。即是说,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失业者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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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7-15 17:43:4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该案例中并非个人原因中断就业,是由于该公司已经好几月没有按期发放工资,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无奈之举,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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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7-15 17:44:3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可以领取失业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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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7-15 17:47:45 | 只看该作者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本案中,由于公司3个月没有按期支付该员工工资,同时,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因此该员工可以申领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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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7-15 17:49:03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我认为的观点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但是由于用工单位因为经营状况差或是资金回收困难,并且拖欠工资,再这样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是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法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就可以享受失业,同时也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所以我认为劳动者有权应当享受失业待遇。应当可以有合理的理由去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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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7-15 17:52:2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所以其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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