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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问题:用工单位裁员,派遣单位不得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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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7-16 17:48:1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派遣单位不得解约孙某。孙某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任何条款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解除派遣员工,应该及时将派遣员工派遣到下家用人单位,如果暂时不能派遣,则应该按月支付派遣员工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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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7-16 17:48:15 | 只看该作者
派遣公司不应当以没有用工单位为由将孙某辞退。根据《劳动法》规定,此案例中孙某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以派遣公司不可以将孙某辞退,而且派遣单位向孙某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孙某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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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16 17:48: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李亚男 于 2015-7-16 17:56 编辑

本案中,当事人并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被辞退,并且也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也没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是因为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而被裁员,并且当事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务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务公司没有权利辞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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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16 17:49:06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是因为无用工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法定情形。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撤销辞退决定,或者支付孙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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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16 17:50:5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孙某一案我认为孙某有权向仲裁委员提起诉讼,因为孙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不能因为被派遣的公司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辞退孙某,在劳动法中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就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的标准工资。同时不能与其孙某解除合同,因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65条规定:“派遣单位解聘员工应符合情形。因而我认为孙某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提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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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7-16 17:54:0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孙某一案我认为孙某有权向仲裁委员提起诉讼,因为孙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不能因为被派遣的公司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辞退孙某,在劳动法中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就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的标准工资。同时不能与其孙某解除合同,因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65条规定:“派遣单位解聘员工应符合情形。因而我认为孙某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提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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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7-16 17:54:26 | 只看该作者
由于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公司不能因为用工单位的单方面解除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本案中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若没有合适的公司派遣劳动者,可要求员工待岗或者支付劳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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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7-16 17:56:1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案例中,孙某是由于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并非孙某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也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原因,况且,孙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所以孙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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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7-16 17:56:3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派遣公司不能辞去该员工,当事人并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被辞退,同样也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也没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是因为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而被裁员,如果企业要强制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给孙某适当的补偿金。所以派遣公司不能将孙某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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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7-16 17:57: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孙某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没有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内容,是由于用人单位经营不善造成的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孙某的情况不属于派遣单位解聘员工的情况,因此派遣公司应当撤销辞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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