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由于单位经营出现问题,因此决定暂停营业。当事人经协商后,胡某同意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劳资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时,得知胡某可每月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遂以此为由不支付胡某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后胡某再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此停发了他的失业保险金。胡某以单位承诺过他会逐月领取到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机构向胡某说明了停发他失业保险金的原因,胡某方才明白是单位以失业保险金替代了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遂就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请了仲裁申请。
仲裁庭审理认定,该单位与胡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有效,但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提前解除胡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为胡某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且导致劳动合同提前解除非胡某个人原因,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而非单位作出承诺才能享受,单位以失业保险金代替应支付胡某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错误的。为此,仲裁庭裁定由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胡某经济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