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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0日问题:关于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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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7-20 18:30:3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见,企业在公休日提出加班并且能够补休的可以不支付200%加班费。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王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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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7-20 19:12: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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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7-20 20:43:2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企业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200%的工资,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有权利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费,企业的这种做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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