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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1日问题:赵某诉某私营企业非法使用童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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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7-21 17:46:4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赵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赵某属于未成年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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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7-21 17:49:0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中有两点不合理的地方,一是企业招用了16岁以下的童工,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二是双方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劳动者在没有危害的企业利益盗走企业机密的前提下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即可,无需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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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21 17:49:1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赵某工作时未满16周岁,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也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并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赵某可以随时辞职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此外该用人单位属于非法聘用童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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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7-21 17:49:53 | 只看该作者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既然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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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7-21 17:56: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赵某与私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因为赵某未满18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而私营企业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处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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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7-21 18:04:3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赵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年满16岁,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赵某属于童工,我国是命令禁止雇佣童工,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赵某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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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7-21 18:05:10 | 只看该作者
1、赵某与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此案例中因劳动者赵某未满16周岁,所以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虽与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双方最多也只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但私营企业雇用未成年人,属于违法行为。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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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7-21 18:08:0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关键点如下:1、2008年5月,生于1993年7月赵某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自己的行为无法预见行为后果;    2、主体资格不符合,自然签署的法律文件可撤销。
    3、本案的当事人,尤其建议企业方加强安排法律专业人才把关,降低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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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7-21 18:20:0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赵某与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满16岁,因此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基于本案例,劳动者明显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有的劳动法律关系都是基于这样的条件而产生的。所以既然都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那么企业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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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7-21 18:29:2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对于用工的年龄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未满16岁的劳动者是不能违法使用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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