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888|回复: 2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5年7月22日问题:通知录用又反悔 用人单位须担责

[复制链接]

57

主题

807

帖子

9702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70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小张在甲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岗位工作。近期,乙公司向他抛出了橄榄枝,向他提供高薪,希望小张能够到他们公司来工作,并且许诺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一个新项目的技术开发。
  经过几轮洽谈,乙公司向小张发出了录用通知,其中对于到岗时间、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都有明确约定。
  于是,小张辞去了在甲公司的工作。到了入职时间,乙公司却通知小张,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小张负责的那个项目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小张了。
此时,小张该怎么办?
  录用通知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的offer,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从北京、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级、找工作的难度等因素,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1

主题

886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472
沙发
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7-22 17:35:42 | 只看该作者
小张可以申请赔偿,因为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能按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资绩效,可以让乙公司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653

帖子

8093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093
板凳
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7-22 17:37:58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向小张发出了offer,却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因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视为劳动争议,但是违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小张利益受损,所以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4

主题

441

帖子

6008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008
地板
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7-22 17:38:18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前给劳动者发的录用通知是不同于正式的劳动合同的,首先录用通知是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同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就不能视为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当出现这样的情况时,要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进行民事赔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5

主题

901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2461
QQ
5#
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7-22 17:39:06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已经向小张发送了录用通知,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这属于缔约过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257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2330
6#
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22 17:39:3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录用通知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中就算是用人单位反悔,并不用承担法律意义上的违约责任,只是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怎样判决,要看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和该企业发展的情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3

主题

680

帖子

9647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47
7#
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7-22 17:45:1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案例中乙公司应该给予小张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小张在收到乙公司的录用通知后才辞去的甲公司的工作,现在乙公司反悔不想录用小张,致使小张甲乙公司都去不了,丢了工作,经济利益收到很大的损失,所以乙公司应该给予小张一定的经济补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336

帖子

3671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671
8#
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7-22 17:46: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表明,录用通知和正式的劳动合同有很大区别。录用通知无法建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而又反悔的话,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级、找工作的难度等因素,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因此,小张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

主题

455

帖子

6437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437
9#
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7-22 17:47:41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中小张的事件我是这样认为的:在小张工作期间由于乙方向小张发出录用通知书,和一些条件的必备。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小张负责的那个项目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小张了。我认为虽然这封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有和大区别,不成立一些法律效应,但是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这明确属于乙方的诚信给予小张带来的这些不便和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小张应当这样与乙方解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7-22 17:50:0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应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根据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