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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2日问题:通知录用又反悔 用人单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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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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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在甲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岗位工作。近期,乙公司向他抛出了橄榄枝,向他提供高薪,希望小张能够到他们公司来工作,并且许诺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一个新项目的技术开发。
  经过几轮洽谈,乙公司向小张发出了录用通知,其中对于到岗时间、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都有明确约定。
  于是,小张辞去了在甲公司的工作。到了入职时间,乙公司却通知小张,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小张负责的那个项目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小张了。
此时,小张该怎么办?
  录用通知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的offer,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从北京、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级、找工作的难度等因素,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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