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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2日问题:通知录用又反悔 用人单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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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7-22 17: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前给劳动者发的录用通知是不同于正式的劳动合同的,首先录用通知是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同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就不能视为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当出现这样的情况时,要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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