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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2日问题:通知录用又反悔 用人单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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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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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7-22 18: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个我做法务遇到的真实事件;甲公司打电话给乙公司,买100箱货;社么都谈好了。合同确认书都签了。货到付款。可是,等车装好走到半路,对方打电话说货不要了。因为钱紧张。这时弄的乙公司进退两难。合同确认书不同于正式合同。但是法律效力该如何界定?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显然本案例和我亲身遇见的,如出一辙,民法原则中有诚实信用原则。试想追究违约责任显然不合适。因为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与合同前的分水岭就是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划分。所以我支持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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