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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2日问题:通知录用又反悔 用人单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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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22 17: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录用通知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可视为要约,对用人单位具有有约束力。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本案中,该录用通知送达小张,已经生效。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小张已经为订立合同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应当与小张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劳动者应注意录用通知书的留存,作为将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料,或当用人单位撤销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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