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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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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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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杨立冬 于 2015-7-23 16:59 编辑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涉事公司因未按员工卢超(化名)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被依法判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9万元。

  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卢超大学毕业后进入长寿区某置业发展公司工作。两年后,卢超升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提升至每月3000元。升职的喜悦尚未褪去,卢超却发现一件烦心事。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社保和福利待遇的条款竟然约定卢超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1350元/月投保,医疗保险按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800元/月投保(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每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自己的工资明明是3000元,为何在缴纳保险时却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原来,这是该公司的“潜规则”,所有员工无论工资高低,一律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对于这样的“霸王条款”,其他员工忍气吞声,但卢超不愿保持沉默。2014年,卢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卢超诉求,判处该置业发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元。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卢超与某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未按卢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重庆一中院日前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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