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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4日论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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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职期满
  【裁判要旨】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情概要】丁某自2004年4月起到南通某钢铁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期满。丁某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2010年9月2日,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0月,丁某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丁某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因此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法官寄语】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支持劳动者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作斗争,指导、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在政府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发表意见等等。由此,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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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7-24 17:30:5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由于丁某担任公司的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虽然其合同终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但是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2010年12月28日,所以公司依据原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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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7-24 17:33:3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公司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应当支付丁某的经济赔偿。在公司与丁某任职期满的中途由于丁某担任工会主席,但是由于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严重违反工会法规定,应当合理维护。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所以我认为丁某有权合理去向有关部门诉讼。并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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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7-24 17:36:1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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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24 17:37:05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因此该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当事人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丁某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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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24 17:37:28 | 只看该作者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本案丁某作为工会主席,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延长至2010年12月28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无法定理由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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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7-24 17:38:16 | 只看该作者
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丁某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所以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到2010年12月28日。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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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7-24 17:39:11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所以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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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7-24 17:41:3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虽然公司与丁某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但是其在公司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所以合同关系应当自动长至其任职期间,所以公司提前解除丁某劳动合法属于违法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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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7-24 17:42:1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双方合同期满,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不愿续签合同是可以的,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合同到期是企业不愿意续签合同的,企业应该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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