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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4日论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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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7-24 17:42:1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双方合同期满,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不愿续签合同是可以的,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合同到期是企业不愿意续签合同的,企业应该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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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7-24 17:42:5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本案丁某作为工会主席,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延长至2010年12月28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无法定理由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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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7-24 17:44:26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该案件我们知道,劳动者在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是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所以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是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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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7-24 17:46:21 | 只看该作者
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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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7-24 17:46:2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工会担任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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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7-24 17:58:02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所以公司应该支付给丁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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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7-24 18:00: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丁某为公司工会主席,任期到2010年12月28日,但是在9月30日用人单位与丁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工会法》相关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因此,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丁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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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7-24 18:00:28 | 只看该作者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给于丁某经济赔偿金。依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因此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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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7-24 18:04: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强调: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所以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是根据工会主席的任职期限来确定的,如果任职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则按照任职期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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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7-24 18:07: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公司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所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丁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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