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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4日论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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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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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7-24 17: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本案丁某作为工会主席,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延长至2010年12月28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无法定理由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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