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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7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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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27 17:48:26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杨先生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为杨先生依法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也未给杨先生上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应当依法向杨先生支付社会保险金;此外,劳动者有决定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自由,杨先生拒绝签订合同,合理合法。所以法院的判决时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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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7-27 17:48:4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商贸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杨先生有自由选择工作权利,不影响其应得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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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7-27 17:48:49 | 只看该作者
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杨先生已经提供了相关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至于其受伤是否因违规操作所致,不会改变其工伤认定。所以,公司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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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7-27 17:55: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杨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杨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杨先生赔偿经济各类经济补偿金的决定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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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7-27 18:00:01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第16条还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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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7-27 18:07:2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我认为,杨先生在某某公司任罐车司机时工作中受伤,但是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是在工作中受伤,其也是受用人单位指派,因而存在一定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杨先生被认定工伤且10级等级,所以有权去提起诉讼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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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7-27 18:08: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该公司未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而且杨先生并没有违规操作,醉酒等,因此属于工伤。在发生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要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平等,自愿原则,杨先生有权拒绝签订。所以,该公司应当支付杨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双倍 工资及其他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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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7-27 18:09:16 | 只看该作者
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案例中,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称其违规操作,不被排除在外。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一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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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7-27 18:14:33 | 只看该作者
某某公司未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未给劳动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也属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杨先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某某公司未给杨某缴纳社保费,因此公司应该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这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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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7-27 20:24: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第16条还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杨先生属于工伤。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杨先生拒绝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自主选择用工单位的权利,任何人、单位均无权剥夺。所以杨先生拒绝与公司签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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