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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7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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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7-27 18:14:33 | 只看该作者
某某公司未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未给劳动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也属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杨先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某某公司未给杨某缴纳社保费,因此公司应该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这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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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7-27 20:24: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第16条还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杨先生属于工伤。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杨先生拒绝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自主选择用工单位的权利,任何人、单位均无权剥夺。所以杨先生拒绝与公司签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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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27 22:52:1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当事人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一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该用人单位未给杨先生缴纳社保,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给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拒绝签订,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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