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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9日问题: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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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在湖北武汉某商贸公司工作了一年后离职。离职一个月后向武汉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万余元。开庭时,公司拿出一份协议,该协议写在一张A5大小的纸上。协议内容是:名称:岗位协议,甲方:某商贸公司,乙方:黄某。正文:1.黄某担任业务员;2.月工资2500元加提成;3.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协议下方有黄某的签名、公司的盖章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是在黄某入职后几天。黄某看到这份协议非常生气,声称自己根本没有签过这样的协议。但他承认上面的签名是真的,但那是从自己留在公司的一个笔记本上撕下来的,自己当时在上面签名只是表明所有权,根本就不是签署什么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后来公司自己加上去的。公司则声称该协议是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的内容虽然公司一方的人写的,但是双方协商好的,因此黄某才会在协议下面签字。协议虽然比较简单,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仍然是一份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武汉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认为该协议是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约定,
虽然缺乏必备条款,但仍然是一份劳动合同。黄某主张这份协议是公司自己伪造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又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故其主张不予采信。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黄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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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7-29 17:32:2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合同即便是缺乏条款,也会被认可的,告诫个人妥善保管自己的信息及签字,以免发生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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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楼主| 发表于 2015-7-29 17:27:31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例中,我认为这份合同虽然简短了,但是有明确主体,薪金职位的规定,下面还有黄某的签名、公司的盖章和签订日期,所以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所以黄某所要求的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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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7-29 17:31:3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不必支付违约金,因为黄某说这份协议是公司自己伪造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又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故其主张不不被信任。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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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7-29 17:34:55 | 只看该作者
在该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黄某与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否是真实有效的。黄某一直在主张协议是公司自己伪造的,但是又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的证据,而且又承认自己的签名是真实的,所以不管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法院均可认定为这份协议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公司就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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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7-29 17:35:08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虽然黄某主张公司出具的岗位协议是公司伪造,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应当认定为该协议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约定,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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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7-29 17:35:20 | 只看该作者
虽然由于黄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份协议是公司自己伪造的,又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所以其主张不予采信。但是正式劳动合同应当为一式两份,标明必备条款,公司的做法也确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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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7-29 17:37:0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黄某起诉公司,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据,而签订的协议虽然简单,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关系,并且上面有自己的签名和日期,其具有真实性。因而公司有权证据维护自己的利益,黄某没有合理依据的证据和说明,所以应当服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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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7-29 17:39: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提到的协议虽然简单,也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应该必备的条款,但是最基本的条款,双方名称,工作内容,工资待遇都已具备,而且上面有双方的签字,所以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黄某虽然否认是自己真实意愿下的签字,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所以黄某的否认无效,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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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7-29 17:40:3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 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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