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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30问题:用人单位与职工社会保险费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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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用工人数30人,而实际参保人数21人,调查其花名册21人中无退休返聘人员,也无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经了解,该单位与另外9名职工协商,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0%对他们进行现金发放,职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双方“私了”此事。
  [评  析]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逃避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建立,将养老责任移交给社会,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国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缴费义务。部分劳动者只顾眼前利益或迫于无奈,接受了用人单位这种规避法律行为。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明令禁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法律相违背的协议无效,即使将养老保险费支付劳动者本个,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劳动监察大队当场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在月底将上述9名职工增加了社会保险名称,依法为他们参加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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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7-30 22:05: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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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完社会保险登记就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也需要给另外九名员工缴纳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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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7-30 18:02:4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社会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是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与应尽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可以以现金的行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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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7-30 18:02:16 | 只看该作者
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强制性执行的,也是每个企业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任何私下签订的不交保险的协议都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尤其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了合同后,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出现问题,将承担严重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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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7-30 18:00: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与9名职工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但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签订的协议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这9名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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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7-30 17:58:29 | 只看该作者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hi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该企业。该用人单位用直接付给员工现金的做法“私了”社会保险费,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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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7-30 17:52:2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例中黄某所要求的双倍工资不应该支持。虽然由于黄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份协议是公司自己伪造的,又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所以其主张不予采信。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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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7-30 17:50: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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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虚报瞒报用工人数及工资,不能以其他方式拒交社会保险,如有发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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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7-30 17:49:57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知道,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并且劳动者要积极的配合,不能因为个人原因要求或者答应用人单位放弃应该履行的义务。因为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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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30 17:49:56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律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当然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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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7-30 17:43: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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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用人单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必须依法为未缴纳社保的员工缴纳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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