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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30问题:用人单位与职工社会保险费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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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用工人数30人,而实际参保人数21人,调查其花名册21人中无退休返聘人员,也无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经了解,该单位与另外9名职工协商,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0%对他们进行现金发放,职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双方“私了”此事。
  [评  析]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逃避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建立,将养老责任移交给社会,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国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缴费义务。部分劳动者只顾眼前利益或迫于无奈,接受了用人单位这种规避法律行为。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明令禁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法律相违背的协议无效,即使将养老保险费支付劳动者本个,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劳动监察大队当场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在月底将上述9名职工增加了社会保险名称,依法为他们参加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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