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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30问题:用人单位与职工社会保险费不能“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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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30问题:用人单位与职工社会保险费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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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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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7-30 17: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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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法律相违背的协议无效,即使将养老保险费支付劳动者本个,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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