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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30问题:用人单位与职工社会保险费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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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7-30 17:40:3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我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去实施,并且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而本案中逃避了逃避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建立,将养老责任移交给社会,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国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缴费义务。更不能随便来去实施和制定,所以应担给其他9名员工缴纳,不能私聊更不能给予现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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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7-30 17:41:50 | 只看该作者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以双方的意愿来决定,所以案例中的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不能与员工协商不交社会保险,应该及时为9名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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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7-30 17:43: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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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用人单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必须依法为未缴纳社保的员工缴纳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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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7-30 17:49:56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律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当然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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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7-30 17:49:57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知道,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并且劳动者要积极的配合,不能因为个人原因要求或者答应用人单位放弃应该履行的义务。因为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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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7-30 17:50: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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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虚报瞒报用工人数及工资,不能以其他方式拒交社会保险,如有发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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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7-30 17:52:2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例中黄某所要求的双倍工资不应该支持。虽然由于黄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份协议是公司自己伪造的,又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所以其主张不予采信。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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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7-30 17:58:29 | 只看该作者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hi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该企业。该用人单位用直接付给员工现金的做法“私了”社会保险费,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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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7-30 18:00: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与9名职工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但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签订的协议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这9名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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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7-30 18:02:16 | 只看该作者
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强制性执行的,也是每个企业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任何私下签订的不交保险的协议都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尤其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了合同后,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出现问题,将承担严重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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