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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4日问题:每周6天工作制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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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8-4 18:11:10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周40小时,如果需加班,需要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并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违反劳动法。因此本案中劳动者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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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8-4 19:26: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员工手册》违反了劳动法,所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应该给赵某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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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8-4 20:23:3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应得到支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又无法证明为劳动者安排了补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赵某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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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8-4 22:03:59 | 只看该作者
公司即使自己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也应当遵循劳动法律,劳动者一般工作时长是每周不超过小时。如果员工手册不符合劳动法要求,这样的手册即使制定了也依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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