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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4日问题:每周6天工作制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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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8-4 17:58:19 | 只看该作者
《员工手册》虽然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案例中的制药厂却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职工每周六上班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制药厂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加班的费用,所以理应承担加班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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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8-4 18:00:18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而且,企业不能随意设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者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赵某加班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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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8-4 18:02:09 | 只看该作者
合同中每周六上班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生效,公司称加班费都已在平常的工资中支付,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所以公司会被判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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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8-4 18:02: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用人单位虽在《员工手册》规定了周六上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又无法证明为劳动者安排了补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赵某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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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8-4 18:05:57 | 只看该作者
虽然事实上制药厂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但制药厂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此外,制药厂的《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而且我国劳动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能休息的应支付双倍工资。所以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赵某加班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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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8-4 18:08:20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周40小时,如果需加班,需要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并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违反劳动法。因此本案中劳动者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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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8-4 18:08:37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且之后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按照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休假,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案中每周六工作是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每周超过40小时以上的都认定为加班情形,因此本案中劳动者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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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8-4 18:11:10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周40小时,如果需加班,需要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并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违反劳动法。因此本案中劳动者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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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8-4 19:26: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员工手册》违反了劳动法,所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应该给赵某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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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8-4 20:23:3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应得到支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又无法证明为劳动者安排了补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赵某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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