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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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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案  例】
  2013年1月1日,张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期限截止于2015年1月1日。随后,公司与张某又签订了承诺书,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2014年12月,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后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次月,张某申请仲裁。张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请求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仲裁庭审查实,A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但双方履行其承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社保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4000元和依法补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评  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履行了其约定或协议也是无效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上述规定说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系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均无权拒绝履行,而且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得免除。
  本案提醒相关企业,不能以协议或承诺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更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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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8-7 12:39:27 | 只看该作者
A公司应向张某补交社会保险和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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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8-7 10:44:0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企业,不能以协议或承诺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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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8-7 10:34:10 | 只看该作者
龚娟芳:《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返法律强制性规定,即约定或协议属于无效。因此此案例中的A公司应当向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13年到15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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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8-7 06:34:51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非权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当然也不能以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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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8-6 22:29:5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不因任何其他因素或约定失去效力,再者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最强有力的保障,每个劳动者都应该意识到它在保障自己权益上的重要性,不要因为暂时的不理解,而去放弃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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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8-6 22:01:41 | 只看该作者
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用工义务,不存在可以私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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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8-6 20:53: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作为劳动者他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作为用人单位这是他的法定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 因此,用人单位不要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对工作中产生的伤亡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因为这类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最终走上法律途径,劳动者的权利不会因签订这些条款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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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8-6 18:03: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虽然张某与A公司虽然签订了承诺书用人单位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补贴的形式,但是该协议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张某补缴保险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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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8-6 17:52:39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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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8-6 17:45:1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系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均无权拒绝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漏缴,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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