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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案 例】
2013年1月1日,张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期限截止于2015年1月1日。随后,公司与张某又签订了承诺书,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2014年12月,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后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次月,张某申请仲裁。张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请求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仲裁庭审查实,A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但双方履行其承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社保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4000元和依法补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评 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履行了其约定或协议也是无效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上述规定说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系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均无权拒绝履行,而且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得免除。
本案提醒相关企业,不能以协议或承诺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更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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