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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0日问题:聘用“外籍实习生”构成非法用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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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8-10 18: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乙公司不用向甲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案中某甲作为外国人士,其在中国就业应当持有外国人就业证,但某甲不具备该条件,某甲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关于乙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虽然因某甲未取得就业资格败诉,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乙公司存在“非法用工”行为。法院认定持商务签证入境“实习”系非法就业行为,那么与此对应,乙公司聘用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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