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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中的哪些“奇葩”规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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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与招聘单位谈委托的时候,我们会经常碰到各种各样的招聘条件,比如不能和老板属相犯冲、不能有烟头烫的疤痕、不能有纹身、不能已婚、不能未生育等等看上去很“奇葩”的规定。那么问题:
1你遇到过或者听说过的奇葩招聘条件还有哪些?

2、这些让人想不通的条件都是违法的吗?
3、哪些看似合理的条件都是合法的吗?
4、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怎么设定合法的招聘条件呢?



答案在我国《就业促进法》中或许有一些。去翻翻这个法律规定找一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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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8-11 17:29:06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过程中具有自主性,但是在设置招聘条件时,也应该遵守《就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等。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设置招聘条件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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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8-11 17:35:39 | 只看该作者
        就业促进法中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所以以上所说的哪些看似合理为公司考虑的条件都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订制招聘条件,这样才是不违法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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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8-11 17:40:22 | 只看该作者
“奇葩”招聘条件:设置星座门槛,比如不招处女座,天蝎座等;招聘QQ等级在25级以上。
让人想不通的招聘条件大多数都是违法的,在《就业促进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但是有国家规定的或者特殊者岗位的,比如井下矿工工作是可以限制女性从事的,这是合情合理并且合法的。
企业在进行招聘的时候,要尽量秉着公平的原则,遵守《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尽量不要设置特殊的招聘条件,不侵犯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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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8-11 17:43:2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在用人单位最常见的还有
一、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
二、应聘促销员:喝酒化妆唱歌不能差。
三、学生会干部优先,拒绝富二代。
四、社交媒体要玩转:微博200个粉丝以下免谈,等等。
对于这些雷人的条件根据我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
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例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除了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以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等等。所有与法律相违背的奇葩规定都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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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8-11 17:44:43 | 只看该作者
                    在用人单位选择求职者的同时应当合理合法符合规定去实施。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平等和自主的权利。不能对任何人受到限制,这样对劳动者没有维护的权利。要合理,自主,公平,公正。符合相关就业促进法来去对待每一位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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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8-11 17:46:38 | 只看该作者
1听说过的奇葩条件有:每一次微笑必须可以露出八颗牙齿。
2、这些想不通的奇葩条件不一定都是违法的,但大多数都是不倡导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等。这些都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3、那些看似合理的,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有直接利益的条款,不一定是合法的。
4、用人单位应当仔细了解有关用工方面的法律,合理制定录用条件,及有关的公司各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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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8-11 17:47:51 | 只看该作者
在《就业促进法》里针对招聘条件,查到了以下几条相关的规定,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27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29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因此,招聘单位在设立招聘条件时不能存在明显的歧视行为,应当更多地以岗位工作的内容来设定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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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8-11 17:50:51 | 只看该作者
首先,听过的“奇葩”的招聘条件:不能戴眼镜等等。在我国《就业促进法》中,第三章:“公平就业”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所以,我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应该以和老板属相犯冲、不能有烟头烫的疤痕、不能有纹身、不能已婚、不能未生育等等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来进行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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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8-11 17:51:54 | 只看该作者
1、业务人员谈过恋爱、追过女孩
2、公司拒绝录用员工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才行,否则便是无效
3、看似合理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才行,否则便是无效。用人单位设计的录用条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例如以“能陪客户喝酒”等作为录用条件肯定是无效的。再比如,将“未婚”、“未育”等确定为录用条件,侵害了妇女的婚姻权和生育权,此类录用条件无效;将“携带乙肝病毒”确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非用人单位属于对卫生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否则属歧视而无效。
4、录用条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岗位不同,录用条件也肯定不同。总体而言,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有的有技术的要求,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此外,录用条件在设计时最好有可以量化和可操作的指标,如销售等容易量化指标的岗位,可以将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作为录用条件;财务、统计等对准确度要求高的岗位,可以将低于一定比率的差错率作为录用条件;客户服务部门等有服务对象的岗位,可以将服务对象的一定比率的满意度、投诉率等作为录用条件。总之,录用条件的设计要遵循可操作性、易考核性的原则。如果录用条件没有可量化的指标,则事后很难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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