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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人员谈过恋爱、追过女孩
2、公司拒绝录用员工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才行,否则便是无效
3、看似合理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才行,否则便是无效。用人单位设计的录用条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例如以“能陪客户喝酒”等作为录用条件肯定是无效的。再比如,将“未婚”、“未育”等确定为录用条件,侵害了妇女的婚姻权和生育权,此类录用条件无效;将“携带乙肝病毒”确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非用人单位属于对卫生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否则属歧视而无效。
4、录用条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岗位不同,录用条件也肯定不同。总体而言,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有的有技术的要求,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此外,录用条件在设计时最好有可以量化和可操作的指标,如销售等容易量化指标的岗位,可以将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作为录用条件;财务、统计等对准确度要求高的岗位,可以将低于一定比率的差错率作为录用条件;客户服务部门等有服务对象的岗位,可以将服务对象的一定比率的满意度、投诉率等作为录用条件。总之,录用条件的设计要遵循可操作性、易考核性的原则。如果录用条件没有可量化的指标,则事后很难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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