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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中的哪些“奇葩”规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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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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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8-11 18: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传染病人及农村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在实践中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我们看到某些用人单位不用未婚妇女或者残疾人实属违法。当然比如在一些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招聘中,不得录用有纹身、身体有疤的人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在设置招聘条件时首先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其次结合单位自身情况制定符合行业规则,符合单位自身的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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