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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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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问题:员工跳槽怎样递辞呈,公司拖延退工需担责任?
案例:
吴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但收入不理想,故萌生跳槽之意。几个月前,他看到一家心仪已久的公司的招聘广告,便决定一试。递交简历,初试,复试,过五关斩六将,终于他进入了最后一轮的面试。因为不知道自己最终能否被录取,故他没有跟任何人透露跳槽的事。7月初,他收到了新公司的录用通知,第二天他就去公司辞职。结果人事部负责人说,总经理、副总经理都不在,没人能批准他的辞职。等了几天,他一番打探后得知,总经理和分管副总都出国了,短时间内不会到公司上班。这下他急了,多方打听后,他拿到了总经理和副总的电话号码,便发了短信请求辞职。可是短信发出后,一直也没有得到回复,这算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隔了几天,他又向总经理和副总发了短信,结果还是没有回复。

       7月底,总经理终于回来上班了,他当即找到总经理,询问是否同意他的辞职。可是总经理表示,辞职必须书面提出。他立即又打印了一份书面辞职信,由于经理下班了,他请总经理的秘书转交。可是,一个星期过去了,新公司也打来电话催他去上班,可是他的辞职申请还是没有批复。他只得再次去找总经理,总经理表示,很不巧,秘书也去休假了,他依然没有收到辞职信。吴先生急了,表示马上可以补一份辞职信,希望总经理能立即批复,甚至表示可以不要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总经理坚称,公司有规定,辞职必须提前30日。吴先生向新公司人事经理说明了情况,希望能再给他一点时间,而新公司人事经理同意最多再给他一个月的时间,否则将按他自动放弃处理。自己跳槽一事怎么会如此不顺利,难道是公司有意刁难?他很担心,如果到一个月后,公司还是不让他离职该怎么办?

案情分析
       辞职是职工的权利,单位不能无故刁难、拖延,他认为只要职工依法按照三步走,就不怕公司的“刁难”。首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希望劳动者今后辞职应提前30日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可当面交给负责人,但最好有签收;也可以挂号信和快递的方式递给负责人,但要保留好递送的证据。如果职工以短信和邮件方式,必须要对方回复或拿到对方已收到的证据。其次,在递交了辞职信的30日内,职工依然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最后,递交书面辞职信满30日后,职工可正式离开单位,但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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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8-14 20:05: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依据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和试用期内辞职程序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所以,本案例中吴先生应该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书面辞职信满30日后,职工可正式离开单位,但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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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8-14 19:42:2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要员工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三十日内正常完成自己的工作,三十日后进行交接后离职,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同意员工离职,不可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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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8-14 18:11:35 | 只看该作者
吴先生的做法欠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今后辞职应提前30日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必须要对方回复或拿到对方已收到的证据。其次,在递交了辞职信的30日内,职工依然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最后,递交书面辞职信满30日后,职工可正式离开单位,但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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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8-14 18:01:4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员工只要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并在此期间例行工作安排并做好工作交接,在到期限时则可以离开公司。职工辞职应该符合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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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8-14 17:57:55 | 只看该作者
针对员工辞职的问题,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依据此项规定员工有权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不能故意拖延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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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8-14 17:57:46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该案例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是有自主辞职的权利的,企业不可以故意刁难或是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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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8-14 17:57:43 | 只看该作者
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希望劳动者今后辞职应提前30日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可当面交给负责人,但最好有签收;也可以挂号信和快递的方式递给负责人,但要保留好递送的证据。如果职工以短信和邮件方式,必须要对方回复或拿到对方已收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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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8-14 17:54:3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公司和员工都有过,公司方面来说的话,员工辞职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自由,在员工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辞职申请后,应该给予及时办理手续,而不是以其他理由拖延时间。这样做是不妥的,员工方面来说的话,如果要辞职,按照相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以发短信的方式去通知人事部经理,更不能接到新单位的入职邀请时才选择提出辞职申请,综合来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提出辞职时,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将辞职申请交给相关负责人,同时,在30日之内,员工应当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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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8-14 17:54:21 | 只看该作者
      辞职是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员工只要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并在此期间例行工作安排并做好工作交接,在到期限时则可以离开公司。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刁难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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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8-14 17:47:25 | 只看该作者
辞职是职工的权利,单位不能无故刁难、拖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重吴先生应尽早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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