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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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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8-14 17: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例中强调:辞职是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员工只要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并在此期间例行工作安排并做好工作交接,在到期限时则可以离开公司。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刁难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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